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19日電)中國西安市司法局網站近日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引發輿論譁然。陝西一名律師送給法官妻子人民幣30萬元(下同,約新台幣130萬元),被認定為「行賄金額較小」,僅被罰停業6個月,法官也沒事。
據奔流新聞,行政處罰書顯示,2021年,劉濤在代理中國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陝西省分公司訴西安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件期間,作為西安市融發房地產有限公司代理律師,以影響案件辦理結果為目的,送給張某某(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王某某之妻)現金30萬元,劉濤對以上事實均予以認可。
雁塔區司法局5月20日向西安市司法局建議對劉濤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顯示,浙江省紹興市監察委員會在對王某某案件調查中,認為劉濤主動配合監察機關調查取證,「行賄金額較小」。同時,在追訴前能主動交代行賄問題,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經集體研究,對劉濤的行賄問題,不移送檢察機關。」
西安市司法局認為,劉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律師法」第40條第五項之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西安市司法局6月3日向劉濤送達了「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劉濤表示放棄上述權利。西安市司法局決定對劉濤作出停止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報導出爐後,引發法律界熱議,大陸網友齊聲質疑:「30萬還算少嗎?」認為應移送檢察機關依「行賄罪」起訴。
據瀟湘晨報,今天搜索發現,這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西安市司法局官網已查詢不到,記者多次致電西安市司法局值班工作人員提供的辦公室電話,均未接通。
中國刑法第390條提到,「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發布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編輯:楊昇儒/廖文綺)11306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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