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的保障,以拘束人身自由與否,於法院審核時,得踐行不同的程序保障。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完善保安處分程序,司法院及行政院5月會銜完成相關修法草案,未來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種類,將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做區分,而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裁定程序,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根據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並完善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就保安處分事項為裁定時,得以依所涉基本權限制的強度及範圍等因素,賦予受處分人相應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林輝煌說,釋字第799號解釋雖僅提及強制治療處分部分,但司法院為求周延,旋即著手研議各類型「保安處分」的程序權保障,而這次修法重點,包括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的種類、應強制辯護的情形及準用輔佐人的規定等。
經在場立委討論,初審通過條文重點包括,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類型,依拘束人身自由的程度來區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的執行及其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等。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檢察官聲請上述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如果受處分人因身心障礙,導致無法進行完全陳述,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此外,辯護人於許可延長監護、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拘束人身自由的聲請案件時,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在法院部分,受理這些聲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法院也應給予到場的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編輯:趙蔚蘭)11110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