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 大法官:部分違憲

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 大法官:部分違憲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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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條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中得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部分違憲。

大法官指出,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及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事法。

大法官並諭知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司法院今天召開記者會,由秘書長林輝煌說明釋字第805號解釋。林輝煌指出,本號解釋起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有關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只規定應給予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等人陳述意見機會的規定,開啟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的合憲性爭議。

林輝煌表示,本案爭點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沒有明文規定應給予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否違憲。

林輝煌指出,大法官認為,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是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所保障的基本內涵,為法院所應該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自應受到憲法的保障。

林輝煌說,少事法於民國51年立法之初,已明文保障少年行為的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程序地位與權利。至今,少事法仍明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少年法院所為裁定可以提起抗告,也可以聲請重新審理。由此可知,少事法自始就賦予少年行為的被害人,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上,享有獨立的程序地位與權利。

林輝煌表示,大法官整體觀察少事法第36條規定及同法其他規定,認為都沒有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無法以被害人的觀點提供法院就少年行為進行認定與評價的參考,也無法從被害人角度協助法院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促成少年未來的健全成長,因此宣告部分違憲。

林輝煌另外提到,基於防疫優先原則,本號解釋的審查及大會,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史上首次均由全體大法官採視訊會議方式進行。(編輯:張銘坤)1100716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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