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日電)環保署今天修正發布環評空污增量抵換原則,除增加開發單位於環評時的空污抵換來源外,對於開發案處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未來進行抵換時其抵換量須以增量1.2倍計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新增業者進行環評時可從固定源、移動源及逸散源3大面向增量抵換來源項目,並提供開發單位與其他公私場所或政府機關協議合作機制。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蔡孟裕告訴中央社記者,目前環評中開發單位的增量抵換大多是以洗掃街為主,本次處理原則增加工廠防制設備及製程改善、汰舊換購電動車輛、港區船舶使用岸電、餐飲業裝設防制設備及農業剩餘資材採用腐化菌等。
另外,若抵換來源是委託政府機關辦理者,則無須提出前述抵換量取得計畫,直接由政府機關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蔡孟裕解釋,如工業區、科學園區等若本身持有可抵換的額度,進駐廠商可與該單位合作、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即可。
蔡孟裕說,若是既有廠商未來有擴充產能、可能增加空污排放的情況,需要送環境差異分析報告進環保署審查時,也可適用此抵換原則。
抵換原則中也修正其衍生性空氣污染物(細懸浮微粒及臭氧)與原生性空氣污染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等)的抵換方式及比例,使各污染物間相互抵換方式及比例更符合達到相同空污改善效益。
另外,對於開發案處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未來進行抵換時其抵換量須以增量的1.2倍計算,使開發案營運後不僅對當地空氣品質無新增排放量影響,還能促使產生更多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
環保署表示,近期許多國際大廠轉向對台下單及台商持續回流擴充產能,加速開發國內產業園區,預期將增加不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處理原則修正後將有助於提升空氣品質改善工作。(編輯:陳政偉)11111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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