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3日電)勞動部今天提醒,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未足額進用單位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包含歧視身心障礙或不實進用等4大類情況,自今年5月起最高可罰新台幣10萬元。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為協助地方政府善用法律工具,2月9日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加強督促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未足額進用單位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
解釋令自5月1日生效,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如因歧視身心障礙或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等令釋所列情形所致者,將可能面臨裁罰;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將可能面臨裁罰,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主要包含4大項目,首先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歧視的規定,經直轄市裁罰、導致未足額進用者,就會裁罰;第二是有不實進用的實情。
第三,若是公司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期間內,卻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的勞工,經查證屬實就會開罰;最後,若公司沒有自行規劃身障職缺,又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等相關措施,經查證屬實就會開罰。
勞動部統計,全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以110年與111年各月平均相較,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由6萬80人增加至6萬1203人(增加1123人),實際進用人數由8萬6385人增加至8萬9302人(增加2917人),超額進用人數由2萬6305人增加至2萬8100人(增加1795人)。
未足額義務單位家數雖然由1797家微幅增加至1812家(增加15家),但整體未足額義務單位的占比則由10.13%略降至10.12%(公立義務單位由0.75%下降至0.67%、私立義務單位由13.25%下降至13.23%)。
勞動部說明,無法足額進用原因主要為人員流動後未及時遴補所致,也有部分是受限於組織員額、未有適合職缺,或職缺需特殊專長人力,致無法找到符合職能的身心障礙者。(編輯:管中維)11205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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