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謝幸恩台北2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增訂公職律師制度,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教育部表示,將評估業務內容,研議是否有設置公職律師的需求。
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李貞慧指出,非硬性規定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要設公職律師,機關可考量訴訟業務設立公職律師職缺。
至於公職律師聘用方式,李貞慧提到,機關可報銓敘部等申請後設公職律師職缺,並由機關內有意願且符合資格者經考試後通過任職,也可開放外界律師報考。
教育部今天回應,依目前現況,當機關人力、專業及經驗可負荷,且依法得由機關人員辦理的案件,經單位評估,委任熟悉業務的人員為訴訟代理人;若依法或實務上非機關人員的人力、專業、經驗能勝任,需相關領域專業及豐富經驗律師協助,則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協助辦理案件。
有關公職律師,教育部提到,未來將評估業務內容,研議是否有設置公職律師的需求。
台灣大學校方指出,目前學校行政編制中已有法務處,且聘有正式律師,負責校內法制作業規範、審閱業務相關契約和法律文件、提供各單位法律諮詢、承辦或協助學校公務訴訟案件等,因此暫無再設立公職律師的需求。
清華大學校方提到,學校過去的訴訟案件是委託民間法律事務所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去年開始聘任駐校律師,每週在校20小時接受諮詢,產學營運總中心也設有法務行政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提供產學合作方面的法律協助,未來如有需要聘請專任律師時,也可考慮設立公職律師。
台灣師範大學主任秘書林安邦告訴中央社記者,學校需要律師協助的地方很多,如採購合約、跟廠商訴訟、學生提行政救濟等;如果委外,通常會找律師事務所協助,好處是可依據案件內容,由熟悉該領域的律師協助,但每個案子可能需花費數萬到幾十萬不等的費用。
林安邦提到,台師大現在已成立法務辦公室,目前聘請1名律師,還在繼續增聘中;而公職律師的概念也很好,學校樂見其成,但如果要用公務員的薪資,想聘請到優秀的律師,擔心可能會有些困難。(編輯:張雅淨)11205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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