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1日電)環保署今天預告碳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事業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排放量計算公式等,條文共計15條,期望今年底前能正式上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其中新增訂定事業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另外也將各指引中的排放係數採用、排放量計算公式等一併整合、明定於草案中。
環保署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告訴中央社記者,草案共計有15條,希望能在今年底之前完成修法程序、發布實施。
黃偉鳴表示,本次修法將事業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3月31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改為每年10月31日;與現行的每年8月31日兩項目一次完成不同。
黃偉鳴解釋,其實依照現行事業單位的執行模式,每年第一季就要完成自己的碳盤查資料,然後交由第三方驗證單位查證,但由於研商會時有事業反映,查驗機構可能會有時間上無法即時完成的情況,因此在修法中拆分成2個時間點,並將第三方查驗的時間往後延至10月底。
黃偉鳴補充,由於今年草案上未發布施行,因此現階段仍然是要求各公告責任業者在今年8月底之前完成盤查、查驗;若今年底法案能發布施行,明年3月底之前事業單位仍需再進行自身的碳盤查登錄。
黃偉鳴說,目前公告需進行盤查的對象是製造業直接或間接排碳年排放量在2.5萬公噸以上,家數約500家;商業部分暫時還沒有納入。
黃偉鳴補充,雖然草案中仍有納入申請展延的機制,但必須是非屬事業單位自身延遲的情況下所造成,如前述第三方驗證時間上來不及配合等;且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另外,草案中規範查驗作業不得連續5年由同一查驗機構執行。黃偉鳴指出,這是為了避免外界疑慮,且評估查驗量能也都足夠,若事業單位認為在製程上有特殊、一般查驗機構難以處理之處,也能再以個案申請。
草案中訂定,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盤查或查驗、未依規定保存資料,以及事業盤查結果與主管機關查核差異達一定比例等情事,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9條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編輯:李亨山)11206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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