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檢驗回歸環保署辦理 汽油車齡滿8年每2年1次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0日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配合交通部刪除相關法規,汽車排氣檢驗回歸環保署辦理,公告發布相應的管理辦法,並規範汽油汽車自7月1日起,車齡滿8年須每2年檢驗排氣1次。

環保署發布新聞指出,配合交通部刪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將回歸環保署辦理,因此公告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且配合此辦法同步訂定或修正其他5項法規。

環保署說明,依據上述規定,自7月1日起,凡汽油汽車車齡滿8年,當車齡為偶數時,即須接受排氣檢驗1次(即每2年檢驗1次)若檢驗不合格,則須每年檢驗1次,直到連續2次(年)都檢驗合格,才可恢復為2年檢驗1次。

柴油汽車則自113年1月1日起,經不定期檢驗、主管機關通知到檢及被指定應定期檢驗等檢驗不合格者,除應完成不合格情況的改善,隔年起也須每年實施定期檢驗,至連續2年都合格,才得停止檢驗。

前述同步訂定或修正其他5項法規,環保署補充,包含「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等。(編輯:管中維)11206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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