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瘋買藥粧 伴手禮、維他命只能自用不得販售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2日電)COVID-19解封又逢暑假,民眾報復性出國。食藥署今天提醒,常見帶回食品、化粧品、維他命甚至隱形眼鏡等戰利品,均只能自用、不得販售,否則恐觸法,最重可罰新台幣300萬元。

台灣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5月1日起從第5類法定傳染病改為第4類,疫情解封民眾瘋出國,尤其現在暑假期間,不少人到了當地最愛逛藥粧店,隨手買食品當伴手禮,餽贈回味兩相宜,也有人選擇上網拍賣補貼旅費,其實可能不小心就觸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提醒民眾從國外攜帶食品、藥品,特定用途化粧品像是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等,及醫療器材如液態OK繃、衛生棉條、衛生套、衛生棉條、日拋隱形眼鏡、矯正鏡片、醫用口罩等,應遵守相關規定。

在食品部分,食藥署食品組視察高毓言簡報指出,個人購買國外食品,每人限量為膠囊、錠狀類食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所有合計不超過36瓶;一般食品5公斤以內且1000美元(約新台幣3.1萬元)以下。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個人自行購買國外食物轉售者,無論自海外攜帶或網購,可處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罰鍰。食藥署統計,在110年至111年間,已裁處474件、871萬元,其中最高裁罰金額案為18萬元,民眾以不同身分在不同網站販賣國外代購膠囊錠狀保健食品超過限量,卻未辦理輸入查驗。

至於攜帶藥品回國,須注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限量規定。屬於非處方藥者,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而攜帶處方藥入境的旅客,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攜帶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的合理用量,且至多以6個月用量為限。

食藥署提醒,出國後攜帶藥品入境,僅能供自用,不得販賣,違者將可依藥事法規定,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緩,也有可能涉及同法第83條刑責。

除了OK繃(含液態)、醫用口罩、醫用棉棒等,其實連矯正鏡片、衛生套、衛生棉條、日拋隱形眼鏡都屬於醫療器材。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科長蔡文偉簡報表示,僅供個人自用,不得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如有販售情形,可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買化粧品也要注意。攜帶回國特定用途化粧品僅能供個人自用,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達反規定者,得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陳政偉)11208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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