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陳怡璇台北7日電)台北市環保局今天宣布,全國首部公廁管理專法12日上路,除了持續精進公廁軟硬體設施,並確保公廁設施功能正常及環境清潔衛生等管理層面,讓公廁環境更友善安心。
台北市環保局新聞稿表示,行政院日前已核定「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成為全國首部把公廁管理納入法制化的地方自治專法,10月12日公布施行。
環保局指出,該自治條例的實施為國內公廁管理立下里程碑。早年民眾對公廁常有「臭、髒、醜」的負面印象,更可能淪為城市觀光發展的阻礙。
環保局表示,該自治條例共計14條,分為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公廁類別、公廁應設設施、公廁所有人及管理人之義務、公廁分級及檢查頻率、罰則等。
環保局說,立法重點明定列管對象,針對北市13類公私場所公廁(包含公園或綠地;加油站;批發或零售市場;交通場所;百貨公司、量販店、超商或超市;宗教場所;觀光景點或遊樂區;大專院校;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區民活動中心或里民活動場所;連鎖餐飲店;醫院;文化育樂活動場所)進行列管檢查,各公廁管理單位應確保公廁設施功能正常及環境清潔衛生。
此外,列管公廁應設置包括馬桶坐墊消毒液等貼心設施、衛生紙、扶手、求助鈴、給皂設備、掛勾(置物架)及擦手紙(烘手機)等友善設施。
環保局說,公廁若有未符合規定設置的基本設施,自條例公布施行日起1年內完成設置,但有正當理由,經環保局同意者可以延長最多1年;而未設置設施、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表示,條例公布施行後,後續將積極輔導各公廁管理單位,公私合力提升北市安全、友善及優質的如廁品質。(編輯:李錫璋)11110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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