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三讀 經部盼兼顧產業發展和原民權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26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礦業法修正案,經濟部表示,修正案包含刪除不合宜規定、強化環境保護、尊重原住民族權益等6大主軸,盼在礦業發展的同時,兼顧原住民權益和國土保育。

針對社會關注的實踐原民諮商同意權,經濟部說明,礦業法修正後,明文規定新申請礦業用地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亦要求既有礦業用地,在修正案施行後辦理諮商同意,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

為使礦業權者及部落居民,能充分注意到雙方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經濟部表示,將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礦業權者辦理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及部落應注意事項的指引,提供礦業權者及部落居民參考。

經濟部官員先前指出,原住民地區有78個礦業權,在礦業法修法期間,經濟部持續宣導業者與原住民舉辦諮商同意,目前已有16個礦業權完成,49個礦業權已啟動相關程序;礦業法新法上路後,有涉及原住民保留區的礦業用地1年內須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業者若未辦理,經濟部除開出罰則、要求改善外,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針對舊礦補辦環評機制,經濟部指出,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要求礦業權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以符合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政策。

經濟部表示,礦業用地開採管制也更加明確,核定礦業用地新增開採最終高程及開採總量的核定項目,礦場開採達最終高程或開採總量時,應停止採礦,如欲繼續採礦,應重新核定。對於通過環評礦場,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礦業工程的監督查核工作,以加強機關橫向聯繫,落實礦場監督管理。

另外,礦業法修法後增加資訊公開及說明會機制、增加礦業權展限階段需實質審查的項目,為與時俱進,刪除社會大眾普遍認知不合時宜的條文,如刪除礦業權者只要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就可先行使用土地規定;也刪除礦業權展限申請遭駁回後,政府須補償礦業權者損失的規定。

經濟部官員指出,在礦業法修法期間,有76個礦場的申請展延案遭凍結,立法院三讀時以附帶決議方式,給予業者5年時間適用舊法;亦即,業者有5年的緩衝期接軌新法,包含提出礦場關閉計畫、行使土地同意權。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將在修法後6個月內完成相關子法修訂。此外,修法附帶決議要求礦業資訊公開部分,經濟部承諾在修法後1年內,建置資訊公開平台,公布相關礦業資訊;另經濟部將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及早因應及遵循新措施。(編輯:林克倫)11205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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