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中國時報社長王丰不滿前立委黃國昌在臉書貼出微信群組對話指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干預新聞,自訴黃國昌違反個資法。一審判決無罪。二審今天仍判無罪,王丰若上訴受限速審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期間,黃國昌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在臉書(Facebook)貼文,內容為王丰、蔡衍明等人的微信(WeChat)對話內容,包括蔡衍明發文「追蘇貞昌失竊180萬元為什麼不報警」及「可大批NCC無格淪為民進黨打手」等,王丰回答「收到,好的」等。
王丰認為,黃國昌在臉書張貼標明他的姓名、職稱及發送訊息等貼文,黃國昌同年10月29日又在臉書及YouTube上提及貼文內容,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自訴。
黃國昌表示,他沒有不法蒐集王丰的個人資料,貼文內容只是揭露蔡衍明對旺中集團內包括王丰等媒體高層下令新聞操作,這些媒體高層背棄新聞專業倫理,對蔡衍明指示維諾之舉。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黃國昌貼文內容是王丰與投資方就新聞呈現的內容、走向及關注重點加以聯繫,已涉及新聞媒體的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受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充分,涉及公共利益,並非純屬王丰的個人私生活範疇,判決黃國昌無罪。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今天認定,黃國昌於臉書所張貼王丰、擔任中國時報社長職稱,王丰此身分屬公開資料,不具有隱私的合理期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保障。
二審指出,王丰於微信群組所發送訊息內容,屬於個資法的個人資料,而黃國昌在臉書上貼文公開等行為,屬於「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為王丰在社長任職期間是否秉持公正客觀精神,維護媒體公正性,攸關新聞資訊能否不含偏見、正確、平衡、公正,自屬涉及公眾接收的資訊內容品質,影響公民社會公共意志的形成,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二審表示,王丰等人於群組對話中,就新聞呈現內容、走向及關注重點加以聯繫,已涉及新聞媒體的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收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充分。
二審合議庭認為,黃國昌行為,難認是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情形,所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例外情況,因此駁回上訴,仍判黃國昌無罪。本件不得上訴,後續王丰若提上訴受限速審法第9條規定(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1111124(編輯:李亨山)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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