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為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去年公布暫行條例後,內政部今天說,截至2月10日,已有269個團體申請審認1476筆不動產;因暫行條例申請期間只有2年,呼籲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儘早申請。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去年公布「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在民國113年6月11日前,可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內政部說,為保全宗教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暫行條例透過較簡便的行政程序,對無私權糾紛的宗教不動產進行權利歸屬審認,宗教團體只需在申請時,提供登記名義人同意及購買(受贈)不動產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後,就可由地政機關,針對可更名者辦理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如耕地等不能更名者,則協助辦理限制登記,以保障施行期間內不會被變賣。
內政部統計,截至2月10日止,已有269個團體申請審認1476筆不動產,也已有122筆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暫行條例申請期間只有2年,呼籲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儘早提出申請。
至於有關宗教團體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購買或受贈契約書、公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部分,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也可提出其他間接證明文件,像是當年決議購買或受贈不動產的相關會議紀錄、或是出資購買不動產的匯款收據、公帳存摺及支付貸款文件、或是暫行條例施行前所製作的載有不動產借名登記的交接清冊、會議手冊、宗教團體刊物等,作為宗教團體不動產審認佐證資料的參考。
內政部說,為讓宗教團體瞭解暫行條例規定內容,去年已分別辦理多場法律說明會、座談會等,並已印製宣導文宣;更多資訊可到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查詢。(編輯:林興盟)11202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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