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女子張芳馨不滿小姑愛告狀,以啞鈴擊昏小姑拖進浴室,將小姑強壓入水窒息死亡,再以水泥封屍。最高法院判處張芳馨無期徒刑定讞。張芳馨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根據判決,張芳馨與小姑因生活習性差異而關係不睦,且對小姑屢向張芳馨娘家親人告狀,心生不滿。民國107年3月13日上午,張芳馨得知小姑又打電話向娘家告狀而一時氣憤,取出啞鈴痛擊小姑頭部數十次,導致小姑昏厥。
張芳馨將昏厥的小姑拖進浴室,並將小姑口鼻強壓至裝水的臉盆,導致窒息死亡。張芳馨為掩飾犯行,將小姑屍體拖入小姑房內,連續3天購買乾拌水泥砂,以水泥封屍。
一、二審均認定張芳馨在命案曝光前坦承犯案,符合自首要件,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於108年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張芳馨認為,最高法院判她無期徒刑所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刑法第57條、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疑義,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張芳馨沒有具體敘明法條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本案歷審判決於量刑時,均已對張芳馨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情狀予以衡酌,張芳馨的聲請不符憲法訴訟法規定,裁定不受理。(編輯:李錫璋)11110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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