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收賄獲緩刑確定 雲林公務員遭判撤職

中央社  / 雲林縣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張姓公務員被控辦理土地重劃工程,涉收受廠商賄賂,一審依貪污判刑2年,緩刑5年確定。懲戒法院認定張嚴重侵害政府信譽,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辦理古坑某工程採購案,一間營造廠得標後,苦無工班得以施作,乃將該工程轉包給另一間公司。新公司為求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順遂,以新台幣20萬元行賄張男,並前後11次招待免費飲宴,不正利益共達21萬5339元。

此外,張男辦理北港某工程採購案,擔任驗收人員,廠商擔心若不與公務員打好關係,恐遭刁難,遂招待張員飲宴及至有女陪侍聲色場所,不正利益金額共4025元。

張男被雲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未上訴而確定。雲林縣政府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張男擔任多項公共工程承辦人或驗收人,其職務牽涉公共工程品質良窳,攸關社會公眾福祉,本當謹守法紀、廉正自持,竟就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其違失行為情節非輕,且次數不少,所為敗壞公務風紀,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眾觀感,損害政府廉能形象甚鉅。

但是考量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均坦承其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自動繳回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所得,可認犯後態度良好,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10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