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詹姓男子與妻子參加冰島旅遊團,騎乘雪上摩托車時摔車身亡,詹妻受傷。更一審認為冰島當地業者未提供安全車輛,旅行社應賠償詹男妻女635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詹姓男子與妻子於民國102年間參加台北市一家旅行社舉辦的冰島旅行團,於冰島朗格冰川駕駛雪上摩托車時發生翻車意外;詹男胸部遭撞擊致心臟破裂而身亡,詹妻也因被拋出車外而受傷。
詹妻與2名女兒向旅行社提出求償訴訟,主張旅行社並未充分說明騎乘雪上摩托車的風險,導致詹男當場迫於不得已而簽下擔保書後騎車發生意外。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活動前當地教練及領隊已說明駕駛方式及注意事項,並提供個人擔保書使團員理解駕駛雪上摩托車的風險,且團員有選擇不從事雪上摩托車活動的機會,難以認定旅行社有何過失,判詹妻與2名女兒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判決詹妻等人敗訴。
詹妻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既然採納冰島警方委託車輛檢測中心針對事故車輛的鑑定報告,認為摩托車有龍頭握把以絕緣膠帶纏繞等非堪用狀態,卻未探究旅行社是否須為此與冰島業者共同負責,判決違背法令,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旅行社配合的冰島業者未提供合於安全使用狀態的雪上摩托車,就契約履行顯有重大過失,依詹男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契約、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旅行社應就冰島當地業者過失負責。
更一審判決,旅行社應賠償詹妻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家屬赴冰島處理事故的費用等共新台幣350萬餘元,另應賠償詹男的2名女兒慰撫金各130萬元,以及喪葬費用25萬餘元。(編輯:張銘坤)11110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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