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要求修改章程轉為政黨 婦聯會提訟勝訴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婦聯會未依政黨法轉型為政黨,遭內政部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內政部要求婦聯會限期修正章程部分,判決婦聯會勝訴。全案可上訴。

至於婦聯會不滿被廢止立案提告部分,北高行預定於11月9日宣判。

政黨法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並施行後,內政部依法通知婦聯會應在施行後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但婦聯會未在法定期限屆前完成轉換程序,內政部108年12月24日通知婦聯會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轉換,屆期未辦理者,將依規定廢止立案。

婦聯會未於期限內轉型為政黨,109年4月27日遭內政部廢止立案。婦聯會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法院聲請「廢止立案」停止執行獲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內政部要求婦聯會限期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部分,判決婦聯會勝訴。全案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依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本有組織非政黨的政治團體以表達政治性意見的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

北高行表示,觀之政黨法第43條立法理由,再查閱立法院相關會議紀錄、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中,前內政部長江宜樺及葉俊榮針對政黨法關於人民團體法中政治團體規範的說明,以及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的提案緣由及討論過程可知,相關規定是為釐正過往政治團體模糊分類所為的設計。

北高行指出,且目前人民團體法又尚未廢止或修正刪除該法第9章有關政治團體的規定,則在法之體系正義上,尚無法認定政黨法有消滅政黨法施行前後所有政治團體的規範作用,而不容許人民依人民團體法成立或存續政黨以外類型的政治團體。

北高行表示,內政部身兼人民團體法及政黨法的主管機關,職司政治團體監督管理之責,對於婦聯會的性質自始非屬人民團體法第45條所定義的政黨,並一再明確表達無意願轉型為政黨一事,難諉為不知。

北高行認為,政黨法相關規定適用於本案時,以其法條文字的字義言之,既有「過度規範」的情形,而形成一個「隱藏式法律漏洞」,即有必要透過「合憲性限縮解釋」的法律補充方式,將婦聯會此種非屬人民團體法第45條所定義的政黨,又一再明確表達無意願轉型為政黨的政治團體,排除於相關規定的適用對象以外。

北高行指出,內政部以原處分命婦聯會於文到4個月內修正章程並轉換為政黨,否則將依政黨法規定後段廢止其政治團體之立案,將導致婦聯會的組織消滅,顯已侵害其會員本有依現行人民團體法組織非政黨之政治團體,以表達政治性意見之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難謂合法,自應撤銷。(編輯:方沛清)11110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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