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南市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9日電)台南市安南昨發生民眾飼養獒犬咬傷老婦人案。南市動保處今天呼籲飼養攻擊性犬隻飼主,應負起責任,重新檢視飼養環境是否能預防犬隻逃脫,避免造成無辜民眾受傷。
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今天新聞稿表示,攻擊性犬隻攻擊能力強,一旦進入其領域內都有可能被咬傷,飼主不可不慎,且萬一咬傷人,飼主除有刑事責任外,更可能需負擔鉅額賠償。呼籲飼養攻擊性犬隻應負起責任,除避免疏縱犬隻,攜帶犬隻外出時遵守相關法規規定給予適當防護措施,避免家犬傷人案件再次發生。
對於家犬傷人刑事責任,動保處說明,非管理人故意所造成,防護上有過失,可能構成刑法過失傷害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方面「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動保處指出,常見攻擊性犬隻有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這些經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繩或鍊牽引及配戴口罩。
飼主如疏縱攻擊性犬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編輯:孫承武)11110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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