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婦聯會未依政黨法轉型為政黨遭廢止立案,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今天認定政黨法施行後,婦聯會仍可適用人團法的「一般性政治團體」,內政部貿然廢止其立案有誤,判婦聯會勝訴。
政黨法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並施行後,內政部依法通知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應在施行後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但婦聯會未在法定期限屆前完成轉換程序,內政部108年12月24日通知婦聯會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轉換,屆期未辦理者,將依規定廢止立案。
婦聯會未於期限內轉型為「政黨」,109年4月27日遭內政部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遭廢止立案,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今天指出,政黨法上「政黨」的概念並不及於人團法上「一般性政治團體」,且政黨法施行之後,並未排除人團法「一般性政治團體」相關規定的適用。
因此,現行法律秩序仍然允許人民成立及經營「一般性政治團體」,而「一般性政治團體」及其成員也受憲法結社自由及表現自由的保障。
法院指出,人團法上的「政黨」必須是「全國性政治團體」,且須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而婦聯會是不以參與選舉為目的之「一般性政治團體」。
法院表示,內政部不得依政黨法第43條第2項廢止婦聯會立案,本件內政部貿然作成廢止立案的原處分,並命婦聯會辦理清算等,相關適用法令自然有誤,因此法院將原處分撤銷,判婦聯會勝訴。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11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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