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名媛李珍妮因認古姓女子介入她和陳姓男友的感情,在網路貼文指古女為小三及劈腿多男。古女提告。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加重誹謗罪判李珍妮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李珍妮因認為古姓女子與其前男友交往,介入感情等,竟於民國108年4月13日於FACEBOOK(臉書)張貼古女照片,並貼文「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等文字。古女後來提告。
二審指出,李珍妮雖然否認犯行,但她坦承臉書貼文帳號為她所使用,佐以古女等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認定張貼的圖文,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構成加重誹謗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11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