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 / 台北市
陳姓女子不滿丈夫與洪姓女子交往甚密,提告洪女侵害配偶權求償。不過,北院法官罕見認定沒有配偶權概念的存在,陳女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北院表示,尊重法官獨立審判。
陳女提告主張,洪女於民國108年4月至6月間,經常深夜與丈夫通電話,超出一般交友範疇及界限;洪女並於108年8月間,與丈夫在外牽手而有婚外情的情形,侵害她的配偶權,求償新台幣80萬元。
本案承審法官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她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可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
法官表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故在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法官指出,法院既然不應承認「配偶權」概念,原告以被告侵害其「配偶權」為由,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本案承審法官認為,配偶各為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權利,承審法官認為沒有配偶權概念的存在,因此,原告主張配偶權受侵害,即無理由。
法界人士表示,這類侵害配偶權的案件,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婚姻關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彼此尊重,互守忠實義務,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種關係具有人格之性質,對配偶雙方均具有重大利益。
法界人士說,多數承審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法官認為,與有配偶之人通姦,是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若婚外情事實明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法官通常會判賠相當金額的慰撫金。本案判決實屬罕見。(編輯:張銘坤)11012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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