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案 李義祥過失致死等8罪一審判7年10月

太魯閣號案  李義祥過失致死等8罪一審判7年10月 | 華視新聞
(圖/資料照片)

中央社  / 花蓮縣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11日電)台鐵太魯閣號重大事故案,歷經1年多審理,花蓮地院今天就公共危險等案宣判,主嫌李義祥涉過失致死罪等8罪被判刑7年10月,移工華文好涉過失致死被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花蓮地檢署偵辦台鐵太魯閣號事故,起訴書指出,台鐵工程施工廠商李義祥2021年4月2日上午帶著越籍移工華文好在停工期間違規進入工地施工,駕駛吊卡大貨車行駛工地便道轉彎處,右前輪超出路面,導致車輛卡住熄火,無法發動。

起訴書指出,施工地點鄰近台鐵清水隧道北口,李義祥第一時間未尋求正確協助及通報,自行以挖土機、吊帶企圖拉車脫困,卻不慎讓吊帶脫落,貨車翻落鐵軌;事發後未通報台鐵人員,相隔約2分鐘,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因煞車不及迎頭撞上,造成49人死亡、逾200人輕重傷。

花蓮地檢署偵辦台鐵太魯閣號事故,事發後第15天調查偵結,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李義祥、華文好等7人,同年8月19日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嫌,追加起訴台鐵局花蓮工務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及工程顧問專案經理郭國振。

李義祥共計被控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過失毀損軌道、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8項罪名。

花蓮地院歷經1年多審理,今天上午宣判,15名罹難者家屬到場聆聽判決。

一審的花蓮地院判決,李義祥犯過失致死、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分處有期徒刑5年及3年不等,合併執行7年10月,併科新台幣50萬元罰金;涉肇事逃逸部分,被判無罪。華文好僅被起訴過失致死,判無罪。

潘堂益依過失致死判處4年10月、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處4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中棪工程顧問公司專案經理郭國振被依過失致死判刑4年2月。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監造主任李進福涉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合併應執行7年2月;安全衛生人員張齊富財依過失致死,判處4年6月。

李義祥的合夥人林長清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2年8月,併科50萬元罰金;違法借牌給李義祥的東新營造負責人黃平和,違反政府採購法,判處2年6月;東新營造實際負責人黃文利,違反稅捐稽徵法處6月、業務登載不實罪處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

另外,東新營造有限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判罰100萬元,扣案所得337萬餘元沒收。

對於家屬要求變更法條,李義祥、華文好等人應以「故意殺人罪」判刑,審判長梁昭銘指出,認為不構成殺人罪,仍以過失致死罪為主。(編輯:戴光育)11111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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