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中市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30日電)陳姓男子患有精神疾病,今年4月,他向母親要錢未果,持刀殺害母親,台中地院宣判,經精神鑑定,陳男行凶時無法辨識殺害者為母親,依殺人罪判18年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陳男與母親同住台中市太平區的社區大樓,陳男因患有精神疾病,2013年即出現情緒不穩、暴力、妄想、不識家人等症狀,因未能持續就醫,病況惡化,他常將母親的舊名、現名當作2個不同的人,妄想遭到加害。
今年4月,陳男向母親要錢未果,遂到廚房拿取水果刀,等到晚間,母親回家在廚房準備晚餐時,他持刀朝母親的頭、頸、肩、胸、背部等猛刺,母親負傷逃到餐廳,最後因刀刀深及器官,大量出血倒地死亡。
陳男犯案後,未將母親送醫並報警,他到廚房洗手以及清洗刀具,在客廳休息到凌晨,洗完澡後回臥室睡覺。
陳男姊姊發現母親未上班,驚覺有異,聯繫社區經理查看後報警,將在臥室的陳男以現行犯逮補。
陳男坦承犯行,法官斟酌他的病例、診斷證明、社工個案記錄等,陳男患有精神疾病,病症嚴重。法官以陳男出現無法辨識親屬,認定他在犯案時,不知殺害的是母親,無法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論罪。
法官以陳男未經治療,執行完畢後,有極高可能失控再犯,危害社會安全秩序,依殺人罪判刑18年,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卞金峰)11111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