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施姓男子不滿胞兄在父親靈堂吵鬧,夥同堂弟勒斃後棄屍。一、二審都考量施男長期為酗酒胞兄善後又逢喪父之痛,幾近崩潰而犯案,情堪憫恕判刑8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施姓男子家住新北市汐止區,胞兄有酗酒惡習;施男與母親承受胞兄酒後鬧事壓力而心力交瘁。
民國110年8月4日,施姓男子的父親過世,施男胞兄連日飲酒精神不穩,甚至破壞靈堂,導致施男多日未眠;同年8月7日晚間,施男不滿胞兄又在靈堂吵鬧,與17歲堂弟(少年法庭審理中)將胞兄綁在木椅上。
同日晚間11時許,施男與堂弟將胞兄移到房裡,不滿胞兄揚言「我會殺了你們」又試圖掙脫,由施男堂弟持鐵製啞鈴敲擊施男胞兄頭部,施男再取來延長線,交由堂弟以延長線勒住胞兄頸部致死。
施姓男子與堂弟犯後清理現場,並以床單包裹遺體,翌日凌晨棄屍於汐止區鄉長路一處廢棄鐵皮屋。
一審期間,施姓男子否認有殺人犯意;堂弟則證稱,施男因胞兄常酗酒、吸毒,每天心情都很沉重,殺害胞兄後表情放鬆,看似解脫;施男母親則表示,丈夫已亡故,很需要施男,希望能判處最輕刑度。
一審指出,施男與堂弟有共同殺人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施男平時對胞兄照顧有加,此案發生時,施男面臨父喪,又因胞兄鬧事,應母親所請而在家照顧胞兄,還要安撫母親害怕的情緒。
一審審酌,施男為家中支柱,承受經濟、精神及家人照顧重大壓力,長期身心俱疲下,聽聞胞兄口出「我會殺了你們」,因而無法負荷傷心、恐懼、疲累等情緒,瀕臨崩潰才犯案,即使處以殺人罪最低本刑10年仍有情輕法重之虞,就殺人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就施男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殺人罪、遺棄屍體罪,各判刑7月、7年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施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昨天予以駁回,全案確定。(編輯:黃世雅)11112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