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內湖購地案二審張明田兄弟判刑 追繳8.9億元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中信商銀內湖購地弊案,二審今天認定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與胞弟張明人等以掌控公司出售土地給商銀套利逾8.9億元,判兄2罪各8年6月,判弟2罪各6年,獲利者遭追繳逾8.9億元。

法院判決指出,張明田原是中信金控的行政長及中信商銀的全球行政總管理處總處長,民國102年間因故轉任中信金控及中信商銀董事長室專門委員。中信商銀在101年間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空間的需求,尋覓興建用地。

判決指出,張明田夥同胞弟張明人及具中信金控及中信商銀經理人身分的陳永晋涉嫌暗以個人親友或其等實質控制公司名義,將2塊土地分別出售給中信商銀作為興建資訊機房用地及行政大樓用地,以此居中套利。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張明田等人以此手法,在資訊機房部分,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遭受新台幣1億8234萬5320元重大損害;在行政大樓部分,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遭受損害7億1092萬8200元。

二審指出,張明田、陳永晋為謀取個人私利,未將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違背其應負忠實義務,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無從進行公平的磋商談判;張明人因不具中信金控、中信商銀職員或經理人身份,依法減輕其刑。

二審表示,張明田、陳永晋及張明人在資訊機房部分及行政大樓部分,分別構成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應分論併罰。

二審今天判張明田2罪,各判刑8年6月、8年6月,併科罰金9000萬元及3億元;陳永晋2罪,各判刑8年、8年;張明人2罪,各判刑6年、6年,犯罪所得5000萬元及1億8100萬元追繳沒收;另獲犯罪所得的公司等追繳共6億6227萬多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1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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