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嘉義縣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嘉義縣大林鎮長簡志偉108年間被控以環保局回函公文照片搭配「縣長陳明文」公文戳章誤導民眾,檢方以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起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一審認定,判決簡男無罪確定。
簡志偉於民國108年間行文嘉義縣政府環保局,要求將大林鎮公所清潔隊新增5名隊員,以應付清潔隊人力需求,卻收到環保局回函,以98年7月、陳明文在任時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額設置基準」駁回,引發簡志偉的不滿。
檢方起訴書指出,簡志偉於108年10月間在大林鎮公所批核環保局公文,明知現任嘉義縣長非陳明文,卻將公文以向後翻面方式,遮蔽公文署名,再以印有「縣長陳明文」官印的嘉義縣政府98年公文為底,變造為署名「縣長陳明文」公文,翻拍成照片張貼到個人臉書。
簡志偉還在照片上方加註「嘉義縣長是兒皇帝嗎?為什麼公所行文縣府,縣府竟用『縣長陳明文』作回覆,坐實『明文規定』是縣內最高指導原則?」等文字,供不特定網友瀏覽,損害嘉義縣環保局公文書正確性。
嘉義地檢署認為,簡男貼文中的環保局公文雖有摺痕,並非一份完整文書,但足以誤導民眾該公文由陳明文所發布的危險,依公務員藉職務機會,故意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嫌將簡志偉起訴。
一、二審認為,依簡志偉個人臉書貼文留言截圖可知,至少有約200人瀏覽貼文後表態,甚至留言附和,此舉損害嘉義縣環保局函文的正確性、公共信用性,均判處簡志偉有期徒刑1年3月。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簡志偉以此方式表達對嘉義縣環保局公文的揶揄、諷刺,主觀上並沒有使人誤認此為同一份公文書,沒有變造公文書的主觀犯意,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112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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