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張榮發基金會董事14人應解任 張國政敗訴確定

控張榮發基金會董事14人應解任 張國政敗訴確定 | 華視新聞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圖/資料照)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兒子張國政主張,張榮發基金會被教育部要求改選董事卻未遵期辦理,第11屆董事長鍾德美等14人的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張國政二審敗訴而提上訴,最高法院判敗訴確定。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張國政以張榮發基金會捐助人身分提出訴訟,主張基金會第11屆董事任期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即屆滿,但遲未完成董事改選。

張國政主張,教育部108年9月17日函令基金會4個月內完成改選,又於109年2月5日發函要求限期改選,基金會仍未遵期辦理,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董事長鍾德美等14人的董事職務,已於收受函文起算1個月期滿的翌工作日即109年3月9日當然解任。

張國政認為,鍾德美等人已侵害他身為捐助人監督財團組織、管理方法、變更組織等權利,訴請張榮發基金會與鍾德美等14人間董事暨董事長委任關係自109年3月9日起不存在。

張榮發基金會與鍾德美等人主張,張國政既然認為教育部函文為行政處分,卻未對教育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提起本件訴訟顯然刻意阻撓基金會董事的正常改選。

張榮發基金會與鍾德美等人另主張,教育部已表示函文屬行政指導,並非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中「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規定所做的限期改選行政處分,自然沒有當然解任的情事。

一審認為,教育部108年9月17日的函文是以勸告、建議的方式敦促基金會改選,並重申若遲不改選,教育部將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應屬行政指導,也與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無關;教育部109年2月5日的函文同屬行政指導性質,無涉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認為張國政主張無理由,判張國政敗訴。

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張國政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112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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