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國籍前媳婦爭孫敗訴 阿嬤釋憲獲不受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一名男童的台灣父親與中國母親離婚後,由父親單獨照顧,父親死後,阿嬤向法院聲請停止母親親權遭駁回確定後,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裁定不受理。

男童父親於民國103年間在中國與當地女子結婚,生下男童,2人於105年間離婚後,約定由父親單獨行使及負擔男童的權利義務。不料,男童父親於108年間過世,改由阿嬤扶養男童。

108年間,男童阿嬤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男童母親的親權,及另選定阿嬤為男童的監護人。男童母親提起反聲請,要求阿嬤將男童交給她。法院駁回阿嬤的聲請確定。

男童阿嬤認為,原審未給予未成年子女直接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所保障的生存權、聽審請求權、調查證據請求權、受教育權、人格權,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指出,在台灣現行法制下,父親無法行使親權時,母親是唯一親權人,除非母親有法定停止親權事由,並經依法宣告停止者,否則阿嬤沒有主張親權的餘地,

憲法法庭表示,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關台義爭女案,是關於因父母之間就未成年子女所生親權爭議,與本案的案情有所不同。

憲法法庭指出,阿嬤在歷審指控母親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情事的過程,均發生於男童的襁褓時期,男童客觀上實在無從陳述意見,原審法院沒有讓男童陳述意見,很難看出相關法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裁定不受理。(編輯:方沛清)11202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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