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案件 憲法法庭:可聲請再審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除「免除其刑」法律規定外,也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規定在內,才不違反憲法平等權。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陳姓男子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檢察官起訴,他在偵審過程中供出毒品來源,經法院判刑確定,毒品前手後來才被檢警查獲。陳男因此聲請向法院再審,爭取依毒品危害條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過,法院認為陳男案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受免刑判決」的要件,裁定駁回確定。陳男認為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2個案件也有類似情況,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做出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

判決表示,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編輯:方沛清)11202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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