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台北市議員鍾佩玲選舉期間分發月曆,遭告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士檢認定月曆是選舉文宣,且不超過法務部所定30元的查賄標準,處分不起訴。
檢警獲報,鍾佩玲遭控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訂購印有「市議員候選人鍾佩玲」的月曆,並於9月至11月間,分別在士林、北投等地的市場與宮廟發送選民,對於有投票權的選民期約賄賂,涉犯投票行賄罪。
檢警調查,鍾佩玲競選總部的詹姓總幹事供稱,他採購4萬5000本月曆,每本單價金額為新台幣20元,已經連續在市場、宮廟發放6年,只是單純提供給民眾,歷年都會印上「市議員鍾佩玲」的文字,並無行賄意圖。
士林地檢署調查,鍾佩玲發送的月曆,應無針對選區內有投票權的人發送,也非僅於競選市議員連任時才發放,且查無積極對價關係,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向。
士檢指出,鍾佩玲歷年月曆印製明細,從107年到112年的單價成本,分別為22.05元、20元、17.7元、18.7元、21元、21元,金額價格均未超過法務部所定30元的查賄標準,罪證不足,因此日前將鍾佩玲處分不起訴。(編輯:張銘坤)11202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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