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楊姓男子與張姓男子因漁獲起衝突,楊同居人女兒的謝姓男友持鋼管槍朝張男擊發而傷重不治。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謝男無期徒刑,二審撤銷改判18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楊男與張男時有漁獲糾紛,民國110年9月29日深夜11時許,楊男透過友人約張男在台南七股談判,張男到場後持電擊棒追打楊男。
楊男轉而向陪同談判的謝男求援,謝男隨即拿出鋼管槍朝向張男,張男見狀欲上前奪槍,爭奪過程中致槍枝擊發,霰彈打中張男右上腹,送醫後不治死亡。
謝男坦承持槍朝張男射擊,認僅涉過失致死罪,否認殺人,因他先被張男持電擊棒攻擊,才拿鋼管槍自衛而反擊,2人互相拉扯槍枝而致槍枝擊發,無殺人犯意。
一審認為,謝男將鋼管槍朝向張男時,將後段撞針推向前段鋼管擊發霰彈底火,主觀上有直接殺人故意,因此判處謝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則判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
案經謝男提上訴,二審由台南高分院審理,謝男仍認僅涉過失犯罪,也籌措100萬元欲與張男家屬和解未果;二審認為,謝男出於不確定故意殺人,即便和解金遭張男家屬當庭退回,仍有相當誠意,因此併判18年,褫奪公權8年。
案經台南高分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不當,量刑適當,因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2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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