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胡姓男子不滿方姓女友3歲女兒不服管教,與方女聯手長期凌虐女童致死。二審判方女13年6月徒刑、胡男13年2月徒刑。方女未上訴已定讞,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胡男上訴,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被害女童是方女與前夫所生,一度被託付他人照料,直到民國110年7月1日,才被方女帶回台南與胡男同居。
方女、胡男不滿女童哭鬧,多次徒手或持圓形木梳、拖把毆打女童,並命令女童罰站或伏地挺身、雙手撐地數小時。
110年8月29日凌晨,方女與胡男返家,發現女童全身無力、脫糞,未將女童送醫;直到隔日晚間,胡男不滿女童哭鬧,推女童的頭撞地致昏迷,方女、胡男才將女童送醫,但女童仍因傷重不治。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女童長時間遭受凌虐,生前所受痛苦連成年人都難以承受,方女、胡男犯行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依共同犯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分別判處方女13年6月徒刑、胡男13年2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方女與胡男手段殘酷,嚴重背離教養義務,犯罪情節重大,改依刑度較重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論罪。
二審考量方女、胡男犯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仍維持一審刑度。僅胡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203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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