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偉跨海興訟討債5700萬元 二審改判勝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香港藝人曾志偉主張已故製片裴祥泉生前與他協議投資拍片及借款,欠他5700萬元,跨海提告要繼承人還錢。一審判曾敗訴。二審今改判繼承人於遺產範圍給付曾5700萬元。可上訴。

曾志偉主張,他之前與裴祥泉約定將8部電影發行的收益盈餘分配給他,裴祥泉取得收益後,向他借用應得的分潤款項繼續發行新片,雙方於民國88年4月12日簽立借據跟本票,裴表明向他借款新台幣4000萬元。

曾志偉指出,裴祥泉未依約清償,繼續積欠他演出酬勞,並於92年3月18日又簽立借據及本票換約,表明向他借款總計新台幣5700萬元。不料,直到裴祥泉逝世前仍未歸還款項,因此向繼承人求償。

裴祥泉胞妹裴祥麟表示,曾志偉88年4月12日、92年3月18日並未入境台灣,所以曾主張與裴祥泉對帳成立債權為子虛烏有,況且曾志偉未舉證與裴祥泉有借貸或交付金錢的事實,也沒提到參與那部電影拍攝及如何盈餘分配。

裴祥泉的兄弟裴祥雲、裴祥風則表示,曾志偉主張裴祥泉有8筆帳務未清償,卻繼續同意拍片,違背社會生活經驗,且曾志偉多年來未曾追討、結算,數年後才簽立借據及本票,在裴祥泉逝世後3年才提起訴訟,與常情不符。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志偉無法證明裴祥泉欠款,判曾志偉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即胞兄、胞妹、胞弟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

二審指出,曾志偉與裴祥泉簽立的結算書據,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確認是裴祥泉親書,足證兩人確實存在委任關係。

二審表示,裴祥泉尚有5700萬元未返還曾志偉,裴祥泉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因此依繼承法律關係,判決繼承人在繼承裴祥泉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5700萬元給曾志偉,全案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03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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