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前執行長陳耀泉違法轉任 一審判5月緩刑2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8日電)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橋檢另查出徐漢前任執行長陳耀泉離職後在相關廠商任給職顧問,共領取60萬元顧問費,橋頭地院日前依公務員服務法判5月,緩刑2年。

橋頭地方法院審酌陳耀泉無前科且坦承犯行,依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顧問規定,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另需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萬元,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另宣告沒收未扣案60萬元犯罪所得。

全案起於橋頭地檢署偵辦徐漢涉向業者收回扣案,檢調人員更在辦公室搜出2710萬元,不料橋檢檢察官嚴維德在偵辦中油某間採購廠商涉行賄徐漢案,又查出徐漢前任執行長陳耀泉也在離職後,擔任此公司有給職顧問,檢方經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搜索,並通知陳耀泉到案說明。

檢廉調查,由於中油相關廠商石姓負責人打算找尋人脈管道拉攏徐漢,藉此讓廠商投標更為順利,所以找上民國108年8月1日退休離職的陳耀泉,並在108年8月22日邀請飲宴。陳耀泉自同年9月起擔任廠商顧問,每月收取顧問費5萬元。

檢廉查出,在陳耀泉擔任廠商顧問後,公司的確陸續得標煉製事業部的3項採購案(徐漢和石姓廠商負責人涉貪污部分已另案起訴偵辦),總計共領取60萬元顧問費。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但陳耀泉卻在退休後隔月擔任中油相關廠商有給職顧問,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橋頭地檢署依法提起公訴。(編輯:謝雅竹)11203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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