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洪姓男子酒後向母借機車遭拒,持敲肉錘等物砸母致死,一、二審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認定非預謀犯罪,並非兩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檢警調查,洪男有酗酒、吸食強力膠等惡習,他多次向母親施暴,法院核發保護令,他於民國110年9月22日違反保護令規定至洪母台中住處喝酒後欲向母借用機車遭拒,他持花剪、開瓶器、敲肉錘、電鍋或徒手毆打洪母,不顧倒臥在地上的洪母呼救,連續毆打約15分鐘。
案發時鄰居發現報警送醫,洪母身上多處瘀青腫脹,肝臟、十二指腸破裂與腦膜出血,經急救後傷重不治。洪男坦承酒後對母親施暴,案經檢方偵結起訴,並向法官建請從重量刑。
一審的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洪男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僅因借用機車遭拒即萌生殺意,本應從重量刑,考量此案是偶發事件,並非有計畫性犯罪,與處心積慮行凶的惡性有別。
判決書指出,洪男自年少時濫用酒精、毒品、強力膠,經精神科臨床診斷為物質使用障礙症,行凶時受到酒精影響,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洪男、檢方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洪男殺害對他照顧有加的母親,令人髮指應予嚴懲,但衡量他非事前預謀犯罪,即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洪男犯行確實受到酒精作用影響,判死難謂罪刑相當,駁回檢方求處死刑上訴,仍判處洪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洪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詳述調查結果及認定犯罪事實的自由心證並無違法情形,洪男主張刑度過重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03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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