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黃姓男子與李姓友人起口角遭李男開槍射傷,黃男持刀反擊殺死李男。一、二審判決黃男有罪,更一審認為黃男符合正當防衛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方上訴,黃男無罪確定。
檢警調查,民國105年7月30日晚間9時許,黃男與李男在台南市安平區某釣具店起口角,李男先行離開後持改造手槍返回現場,並開槍擊中黃男手臂;黃男隨手抽取桌下的魚刀反擊,刺中李男右胸口、右腹部共4刀,李男經送醫後傷重不治。
案發後,黃男供稱,他與李男沒有私人恩怨,因李男拿槍對著他的頭,又持槍托毆打他、並開槍射傷他,情急之下為了防衛才拿魚刀刺向李男,他也在現場要求其他人打電話報警及送醫。
案經台南地檢署依殺人罪提起公訴。一審的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男行為雖構成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導致李男因創傷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且未與李男的家屬達成和解,審酌黃男非主動挑起事端,且事後盡力救助李男,改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1年4月。
黃男、檢方上訴,二審由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改以殺人罪判刑黃男1年8月。黃男、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審理。
更一審認為,李男持槍擊中黃男,且未因此停止射擊,具高危險性,恐發生難以挽回的後果,已是侵害黃男生命的不法行為。黃男面臨生命權侵害,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且未逾越必要性、相當性,欠缺違法性而不罰,判決無罪。
對此,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黃男無罪,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203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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