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竊車毆打車主遭強盜罪起訴 竊盜未遂判7個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8日電)陳姓男子被控去年10月間竊取未熄火轎車遭車主反抗未得逞,因車主受傷,檢方依強盜罪嫌起訴,但嘉義地院認為僅涉及竊盜未遂等罪嫌,判處7個月徒刑及拘役80日。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發布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10月13日晚上在嘉義市區看見王男的自用小客車未上鎖及熄火,則徒手開啟車門進入駕駛座,欲將車輛開走,惟因陳男未解除手煞車,車輛僅能緩慢前進,當時發現車輛被竊的王姓車主則從副駕駛座車門進入阻止,陳男未能得逞。

陳男在駕駛座被王男壓制時,欲逃離現場,則用力推打王男的身體,造成王男四肢多處挫傷傷害。後來,陳男乘隙開啟駕駛座車門逃向車外,並沿著民族路跑離現場,附近店家老闆洪姓男子見狀協助追捕,隨後,陳男舉起路邊停放腳踏車,作勢欲丟向洪男,讓洪男心生畏懼。

最後,陳男仍遭王男、洪男及其他民眾合力制伏,並報警處理。警訊後,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依強盜罪嫌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認為強盜罪規定,嫌疑人以強暴、脅迫手段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不能抗拒;這起案件的嫌疑人陳男行竊後,為逃脫免於被逮捕,而先後對車主王男、路人洪男施以強暴、脅迫行為,實在很難認為已達到難以抗拒程度。

判決書指出,陳男著手竊取車輛後,雖然在車內有對王男施以強暴行為,但王男堅不退讓,反而展現積極保護自身財產安全態度,並奮力壓制陳男,陳男甚至最後因不敵王男壓制,而落荒而逃,因此,難以認為陳男的強暴行為,而讓王男達到難以抗拒程度。

因此,陳男涉及竊盜未遂罪嫌,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涉及傷害罪嫌,處拘役50日;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處拘役40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輯:卞金峰)11203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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