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陳姓8名工人因進行台北捷運新店線隧道挖掘工程,罹患職業病潛水夫病,向北巿捷運工程局及承攬商新亞公司求償。二審今改判公司應賠8人各新台幣35萬元,捷運局免賠。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陳姓等8名工人提告主張,他們受僱於某土木工程公司,本件聯合承攬商將隧道挖掘工程轉包給其公司。他們因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進行隧道挖掘工程,致其等因從事異常壓力作業而罹患職業病即潛水夫病。
判決指出,工人還說,聯合承攬商當初有與8人協調,若經三軍總醫院檢查並送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確為職業病,雙方依協議內容,應由新亞公司給付8人各70萬元。
此外,工人主張,台北捷運局為此工程的事業單位,應與新亞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一審判8名工人敗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8人各獲賠35萬元,可上訴。
二審指出,新亞公司與青木公司為聯合承攬本件工程,應共同行使或負擔承攬的權利義務,新亞公司為此協議所指「承商」,應受此協議拘束。
二審表示,8人均經三軍總醫院認定罹患潛水減壓病,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綜合8人一切情形,仍認其等所患潛水夫病,是因執行隧道挖掘工程職務所致的職業疾病,足可認雙方協調結果的條件已達成,陳姓工人等8人自得行使此協議所約定的請求權。
二審指出,新亞公司與青木公司為本件工程的聯合承攬商,依此協議負共同給付8人的義務,應平均負擔,因此為各35萬元。
二審表示,台北捷運局於此協議成立時,是屬行政機關,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且也不是勞基法或勞安法規定所指事業單位;陳姓工人等8人是依此協議的約定請求新亞公司給付,而非依勞基法或勞安法規定請求新亞公司負雇主責任,因此,台北捷運局就此協議,不用負連帶給付之責。(編輯:方沛清)11203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