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靈人口投票釋憲案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胡姓男子等人認為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罪違反憲法遷徙自由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主張違憲,法務部則認為合憲。

胡男於民國95年2月間將戶籍由台北縣遷移至花蓮縣,並於同年6月的村里長選舉日支持參選村長的叔叔,選舉完便遷出戶籍,被檢方依妨害投票罪起訴。花蓮地方法院判處胡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及褫奪公權1年確定。

胡男認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有關妨害投票罪等規定,違反憲法人民遷徙自由及選舉權行使自由,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此外,華航工會為爭取權益推派秘書長朱梅雪參選桃園巿長選舉,3名工會幹部為支持朱梅雪,將自己戶籍遷移到桃園巿並投票。3人遭判刑確定後,也聲請釋憲。

司法院憲法法庭將類似多案併案,今天開庭進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及代理人、相關機關法務部、中選會、專家學者等陳述意見。

聲請人的代理人(律師)指出,在各種情況下有可能發生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有不同的狀況,例如,為學區或福利而遷戶籍者,何以這類情形不處罰 ,而單純為了行使投票權而設立戶籍卻以刑法處罰,顯然違背憲法公平及遷徙自由。

代理人認為,例如總統選舉及縣巿長選舉期間即有大批的「搭機返台投票」及「返鄉投票」人潮,如果單純以在戶籍地並無居住的事實,即認為是妨害投票正確性,則選舉期間大量返回戶籍地投票的人潮,豈不是都有罪責。

法務部指出,刑法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投票罪的規範目的,在於避免無選舉人資格者,以不合法的方式影響選舉結果的正確性,以確保投票結果能盡可能貼近現實地反應民意,保護法益應屬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有特別處罰的必要,其主觀上須具有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住民自治的犯意。

法務部強調,因子女學區或其他農保、都會區福利政策等因素而遷移戶籍者,不處罰是因為他們主觀上沒有為了使候選人當選才遷移戶籍;久居國外或外地而返國返鄉投票者部分,因為他們在選區仍有戶籍,無積極以虛偽遷徙戶籍來取得投票權,因此立法者在權衡後,就不同情形做差別處理。

法務部指出,就空降候選人部分,刑法第146條第2項並沒有排除對其處罰,候選人為了當選,勢必在投票日之前長期在當地設立服務處並從事競選的掃街、拜票等活動,以親身經歷認識選區的政治、經濟及文化,才能取得選民認同,因此個案上認定其有繼續居住的事實與行使投票權目的而虛偽遷徙投票不同。請求本件宣告合憲。

中選會則表示,立法者雖然以刑罰規範作為實現此重大公益的手段,而限制人民的選舉權,但藉由虛偽遷徙投票罪在主觀條件上的限制(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限縮適用範圍,並藉此調和保護法益與人民基本權的衝突,並未違憲。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教授蘇彥圖認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是維繫選舉權住民資格限制,進而確保民主自治與選舉公正的一種選舉刑法規制,在現行選舉行政的基本制度架構下,有正當性與必要性,並無違憲,但法院的解釋與適用應隨時代與社會變遷修正、更新真實居住的事實認定標準,以避免裁判損及人民遷徙自由與選舉權的正當行使。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惠宗則指出,選舉幽靈人口問題的發生,主要是人民的自主法意識過度欠缺,容易出賣自我的政治意志。另外,太多小選區性的選舉 ,特別是村里長及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而村里長及及鄉鎮市民代表又是「大肥缺」。

他認為,這2個原因都不是 「法制闕漏」的問題 ,但立法者卻想要用法律方法來解決,甚至動用「刑罰」來解決,這是一種 「打擊錯誤」的現象。相關規定製造出一些「不必要」的前科人口,並有許多冤案,這是造成人民對司法判決不信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徐育安指出,刑法把146條第2項規定雖然是基於憲法上的正當目的,也就是落實民主制度而設,禁止選舉舞弊行為,但由於在法理上與實際執行上,都失去區別對待的實質基礎,因此恐已違反平等原則,而且由於其成效相當侷限,在比例原則上也將產生疑義。

言詞辯論歷時逾3小時,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中午12時許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將再指定宣示判決期日。(編輯:張銘坤)11204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