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上巿公司股權釋憲案 憲法法庭4/28宣判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開發金前法務長南怡君等人以證交法規定買一定上市公司股權須公開收購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月間言詞辯論,今天公告將於28日下午3時宣判。

原因案件起於,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被控違反證交法等案,檢方起訴指控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瑩、前副總經理吳春臺、前法務長南怡君及前資深協理陳湘銘,以開發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在民國94年間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逾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時,未公開收購,涉嫌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的規定。

最高法院於104年間判處辜仲瑩等4人,分別2月至4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南怡君及陳湘銘認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有關違反同法第43條之1第3項刑責規定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刑罰明確性原則的疑慮,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今年2月邀集聲請人、關係機關法務部、金管會等單位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今天公告定於4月28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宣示判決。(編輯:蕭博文)11204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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