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0日電)台中市警局楊姓警員,曾2次誘使通緝犯虛偽陳述查獲過程,以增加破案績效,被法院依偽造文書判處1年3月,他被偵辦期間還登入系統查自己與同事的刑事資料,另外遭檢方起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53歲楊男為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備隊員,他為增加線上查緝犯罪績效,於民國107年1月8日晚間6時多,誘使因線民通報逮捕的羅姓通緝犯,於警詢筆錄中虛偽陳述被員警盤查查獲的地點與時間,並偽簽同事的簽名後呈報。
另外,楊男在110年3月4日下午2時多,受理自行投案的1名公共危險通緝犯,但楊男為增加線上查緝犯罪績效,誘使通緝犯虛偽陳述在路口遭楊男查獲,事後再向上呈報獲嘉獎一次。
案經台中第五警局發現後將楊男偵辦移送,台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將他起訴,台中地院判處應執行1年3月徒刑、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
楊男在案件遭偵辦期間,涉嫌在110年7月至111年3月間,多次在辦公室內登入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查詢自己與同事的刑事資料共98次,並在查詢用途上登載查緝逃犯。
案經警政署查核後發現異常,由台中第五警分局依偽造文書罪嫌將楊男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檢方調查後,依據證人證詞、系統查詢紀錄等證據,依偽造文書罪嫌將楊男起訴。(編輯:卞金峰)11204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