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受刑人男友夾帶物品 監獄女管理員遭判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5日電)花蓮監獄1名陳姓女約僱管理員任職期間與簡姓受刑人交往,陳女多次違反規定夾帶物品給簡男,陳女一審遭判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需支付公庫新台幣25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女民國107年至110年間任職花蓮監獄戒護科約僱管理員,期間於獄中結識簡姓受刑人,因簡男不斷追求,2人於108年4月至110年4月間交往,期間有通信往來及親密行為。

2人交往期間,簡男違規使用行動電話與陳女通訊,陳女明知受刑人飲食、必須物品都需實施檢查,且有次數、種類及數量限制,竟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夾帶指定物品親自或轉交給簡男,規避檢查程序。

陳女依照簡男委託,5次夾帶保健食品、痘痘貼、蘆薈露、佛珠、內褲、薄荷巧克力、藍莓及記憶卡等物,合計價值約1萬647元,案經花蓮監獄函送廉政署偵辦,花蓮地檢署提起公訴,陳女事發後離職。

陳女辯護人向法官指出,陳女因一時意亂情迷誤觸法網,請求酌減刑期。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陳女多次接續違反相關規定,私自交付物品給簡姓受刑人,損及公務機關聲譽、影響監所管理及秩序,實為不可取,陳女犯貪污治罪條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依法定最低刑度為1年3月,已大幅降低,沒有情輕法重。

法官審酌陳女過去沒有前科紀錄,陳女調查期間坦承犯行,且交付物品並非毒品、香菸等違禁品,並無從中獲得利益,犯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

另外,法官為使陳女深切反省,預防再犯,認為應課一定條件的緩刑負擔,諭知緩刑4年,應於判決確定日2年內,向公庫支付25萬元,全案可上訴。

簡姓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4年10月,100年確定發監執行。(編輯:謝雅竹)11204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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