萇記泰頂賣黑心蛋品 二審重判負責人3年6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全台第二大蛋商萇記泰安公司與泰頂山農產品公司涉販賣「黑心蛋」案。二審今天加重判李姓負責人父子3年半及1年9月徒刑,2公司共科罰金2600萬元,追繳沒收4129萬元。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及泰頂山農產品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春明為減少所生產的蛋品因退、換貨致需報廢的損失,從100年間起至106年底,先後與兒子李智堯等人,將各通路業者退回的即將到期、已逾期或消費者退貨的蛋品回收,經機器重新包裝後送入打印機,虛偽印製當天的日期為新製造日期,混入新鮮盒裝蛋中,重新出貨。

判決指出,這些蛋送到大賣場供消費者購買,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讓萇記公司獲利新台幣1454萬餘元,泰頂公司獲利36萬餘元。

此外,李春明、李智堯等人,在102年至106年底,將回收蛋(包含逾期蛋)、變質或腐敗的發霉蛋、長蟲蛋、有裂紋的雞蛋或破蛋等送往液蛋組,以人工敲打方式混入一般液蛋,或注入盛桶的最下層後,再以一般液蛋覆蓋遮掩,供分別製成蛋黃、蛋清、全蛋、混和蛋等液蛋販賣給食品廠等公司,這些公司製成食品使不知情消費者食用,同樣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使萇記公司獲利近4031萬元,泰頂公司獲利19萬餘元。

一審法院判李春明3年徒刑,罰金600萬元;李智堯1年6月,罰金100萬元。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審酌李春明、李智堯犯行期間長達數年、公司犯罪所得高達數千萬元,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的權益等情形,一審量刑過輕等,依詐欺罪判李春明3年6月徒刑、李智堯1年9月徒刑,二家公司各科罰金2500萬元及100萬元。

二審指出,一審未諭知犯罪所得追繳沒收有違誤,今天諭知萇記公司未扣案的犯罪所得4072萬餘元追繳沒收;泰頂公司未扣案的犯罪所得56萬餘元追繳沒收;二家公司各科罰金2500萬元及100萬元,予以維持。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4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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