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張姓男子與吳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去年持彈簧刀當街殺死吳男。一審、二審均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張男13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張男於去年3月15日凌晨2時許得知吳男要去台北市某家洗車廠,前往洗車場討債時沒有遇到吳男,卻於離去時於林森北路上遇到騎機車的吳男。
檢警調查,張男將吳男從機車座椅上拉下來,手持彈簧刀朝吳男揮舞、砍刺,過程中刺傷吳男左胸,傷及心臟和左肺臟,於犯後逃離現場;吳男向附近檳榔攤店員求助,店員趕緊報警並送醫,吳男經急救後因心臟穿刺傷不治身亡。
警方獲報後,循線透過張男友人策動張男投案。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殺人罪嫌起訴張男。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男僅因新台幣8萬元的債務行凶,審酌坦承犯行並主動投案,主觀上無殺人犯意,但其犯行與吳男死亡有因果關係,改以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案經張男、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張男手機訊息,張男犯後傳訊息給友人炫耀「殺到了」,難認有殺人犯意,審酌法治觀念薄弱,至今未與吳男家屬達成和解,仍判處13年徒刑。張男再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妥適,駁回張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204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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