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嘉義市27日電)嘉義縣番路鄉民代表林朝新於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前,依選罷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經選委會去年底公告當選,嘉義地檢署以其違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嘉義地院今天判決林朝新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林朝新於民國111年8月31日登記參選嘉義縣第22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番路鄉第2選區鄉民代表時,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尚未執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但林朝新仍登記參選,因此嘉義地檢署以林朝新資格不合當選無效為由,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林朝新抗辯選罷法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參政權而違憲,請求法院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另外他依法向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經認定具有候選人資格,並經民意選舉而當選,依誠信原則,他的當選應受法律保護。
合議庭認為,選罷法規定,並非規定終身不得參選,雖經判刑確定,在登記參選時已經服刑完畢者,仍可參選登記為候選人,並無剝奪人民參政權利,其對候選人資格所為的限制,並無逾越必要程度,所以林朝新請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並無必要。
合議庭指出,林朝新自行填載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表明無選罷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的候選人資格消極要件情事,所以其對於參選資格不符,主觀上明知或有重大過失,縱使嘉義縣選委會對被告候選人消極資格的審查認定有誤,林朝新不值得保護。(編輯:陳仁華)11204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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