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員警涉洩民眾個資 無不法所得緩起訴處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4日電)嘉義市警察局劉姓員警被控109年12月間私下查閱民眾資料,提供友人助討債遭查獲,嘉檢依員警涉及洩密罪,但考量無前科、無不法所得,以緩起訴處分,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

嘉義地檢署發布緩起訴處分書指出,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出所劉姓員警曾於民國95年起在台中市擔任派出所員警,於105年調派回嘉義市服務。台中市王姓男子為了順利向他人索討債務,透過劉姓員警的舊識周男,請劉員查閱2名民眾的車籍資料及身分證字號。

劉員於109年12月10日凌晨透過M-Police警用行動電腦查詢這2名民眾的車籍號碼及身分證字號,並將查詢結果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友人周男。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於去年5月17日執行一起詐欺案件搜索,發現王男手機內存有透過警政系統查詢車籍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的車主資料截圖畫面,因而循線查獲劉員涉及洩密罪嫌,並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為劉員無前科,因一時失慮,涉及刑責,相信無再犯之虞,且並無不法所得,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劉員應書立悔過書,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檢方依職權送台南高分檢再議中。(編輯:黃世雅)11204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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