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北市信義警分局朱姓前偵查佐涉以赴賭場查緝藉此幫疑詐賭男子解危為由索賄,另查緝他人持有槍彈時涉找女友充當檢舉人。二審今天依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判刑共10年10月,可上訴。
朱男另被控得知吳姓民眾賭博獲利甚豐,與他人結夥於民國106年間邀約吳姓民眾至羊肉爐餐廳,同時邀數人在餐廳外徘徊,再向對方稱「人家外面3台車要抓你,今天沒有我在場,你就被帶走了,60萬買一條人命很划算了」等語,恐嚇取財得逞新台幣31萬元再朋分。
朱男還登入刑案資訊系統,查詢致電表達欲幫吳姓民眾付款者(自稱吳姓民眾的叔叔)的個資,再洩密給同夥。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朱男於106年3月間因連續接獲二人來電請求希望他到某賭場查緝,藉此解救涉嫌詐賭遭留置的男子,朱男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犯意表示若前往賭場查緝犯罪有何好處等語;後來雙方達成對價合意、即交付新台幣10萬元紅包給朱定邦,但後來紅包未交付。
判決指出,朱男於106年8月間與其他員警至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查緝陳姓男子持有槍彈犯行,他明知沒有檢舉人,當天晚間涉找女友充當檢舉人而製作警詢筆錄。
二審的法院審酌朱男行為分別構成4項罪名,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1年10月、貪污治罪條例的期約賄賂罪判刑9年、恐嚇取財罪判刑6月、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刑5月。其中,恐嚇取財及洩密罪得易科罰金且不得上訴;其他2項罪名,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4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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