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上巿公司股權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合憲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開發金前法務長南怡君等人以證交法規定購買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權符合一定條件須公開收購規定,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證交法等相關規定合憲。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則進一步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瑩、前副總經理吳春臺、南怡君及前資深協理陳湘銘被控於民國94年間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期間,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最高法院判處辜仲瑩等4人,分別2月至4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南怡君及陳湘銘認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有關違反同法第43條之1第3項刑責規定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刑罰明確性原則的疑慮,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是對違反應公開收購規定者,科以刑罰制裁,並不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編輯:戴光育)11204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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