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民眾遺失物4萬元 北市員警判刑2年8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林姓偵查佐(停職中)涉嫌侵占民眾遺失的4萬元,一、二審均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林男2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為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偵查佐,自民國106年起負責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108年8月間,民眾拾獲張姓女子遺失的新台幣5萬元現金、存摺8本,送交北投警分局大屯派出所交給張姓值班員警。

張姓員警隔天將張女的遺失物送交林姓偵查佐簽收,林男先將存摺寄回銀行,張女接獲銀行通知後,前往北投警分局欲領回遺失的現金,但林男只發還1萬元,將其餘4萬元據為己有。

張女離開警分局後深感困惑,向最初受理的張姓員警確認當時民眾送交的金額;張姓員警隨後陪同張女找林男對質,林男才發還4萬元,案經北投警分局自清移送法辦。

一、二審均認定,林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但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205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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