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彰化縣北斗鎮長李玄在涉犯圖利罪,二審被判刑後遭停職;去年11月底,他連任北斗鎮長。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李玄在遭判刑1年10月定讞,褫奪公權2年,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法停職,停職期間可領半薪;經判決有罪定讞後,依法解職。
歷審判決指出,李玄在曾於妻子、前北斗鎮長楊麗香任內擔任服務處主任,協助處理鎮民請託陳情;李玄在的傅姓親戚從事拆除營建事業廢棄物,陳姓前清潔隊班長為北斗掩埋場管理者。
全案起於,李玄在於民國106年(妻子擔任北斗鎮長)接受傅男請託,希望能讓傅男裝有剩餘磚塊、混凝土的砂石車進入掩埋場;但砂石車入場時一度遭到陳男阻擋,傅男因此再向李玄在請託,李玄在便在電話中指示陳男放行讓砂石車入場傾倒。
彰化地檢署查出,傅男共棄置54.71公噸的事業廢棄物,李玄在圖利傅男免於支付委託處理建築事業廢棄物,不法利益為新台幣3萬8045元,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的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玄在否認犯行並辯稱為民服務,但又改口未指示陳男放行車輛;陳男證稱,若違逆李玄在,擔心工作不保才聽命行事。
一審判決,李玄在涉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李男另經營的農藥行涉犯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判處8月徒刑,併科罰金120萬元,應執行6年有期徒刑。
李玄在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因李玄在圖利金額於5萬元以下,得減輕其刑,二審在圖利罪部分改判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至於販賣禁用農藥罪改判6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去年6月將李玄在涉犯圖利罪部分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李男無視法令,假借便民之詞,實為利用公共資源累積個人從政資糧,混淆公私分際,誤導民眾對法治的認知,審酌李男圖利金額非鉅,又須扶養患有疾病的父親,仍判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李玄在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昨天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戴光育)11205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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